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同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与其他城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市、县)以及乡镇(街道)之间,可以建立协同机制,共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