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本市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本市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监督员队伍,加强营商环境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