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依法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