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