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等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使用安全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