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学校、高等学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电化教育、教育装备、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