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