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