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