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禁止采伐林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二)依法经过批准占用使用林地必须采伐的;(三)一般控制区人工商品林按规定开展抚育采伐的,或者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需要采伐的;(四)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采伐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