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企业开业投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组建后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帮助、指导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职工人数较多的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