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属工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