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九条有效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与单位领导班子和廉政建设相关的问题,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应为无效,不应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厂务公开的工作机构,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活动,落实厂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