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行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