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在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设置公共文化活动区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