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信息。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