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组织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由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应当确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