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在受理后书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接受委派或者委托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委派或者委托的机关告知调解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