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人民调解组织不得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依法解决或者受理且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