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或自动退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解聘、退出三十日内,在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和物业服务档案;

(二)移交物业管理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资产和相关资料;

(三)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移交相关账册、票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