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物业服务人名称、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物业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利用小区共有道路、场地停车收取的场地占用费管理使用情况;

(六)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