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委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