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