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制度,实行名录管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红色资源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可以依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红色资源设立教育示范基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