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革命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