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革命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