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