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计划预算委员会审查,由计划预算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