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