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面山绿化美化,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采取林分改造,提升林质林相,将面山绿化纯林改造为混交林。

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森林抚育技术规程,采取补植补造、修枝、施肥等措施,促进林木生长,提高绿化质量,建成绿化美化香化的森林景观。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