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运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