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国家湿地公园,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