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尔勒香梨产业科研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库尔勒香梨产业技术推广,健全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库尔勒香梨产业科技成果应用。

鼓励和支持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研究机构、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开展技术合作,促进库尔勒香梨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