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维修、更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