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

(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