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