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