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