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