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