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程和议程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