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