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