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