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