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十四条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