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