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