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由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负责实施。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由急救中心及其设立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以及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设置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当布局合理,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