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