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当按照“120”指挥调度中心指令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120”指挥调度中心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或者网络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拨打“120”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呼叫。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